结构框架
二、自媒体平台的网络权力属性分析
三、网络权力对公权力的挑战
四、自媒体平台网络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路径
﹙一﹚确立网络主权原则
﹙二﹚建立并完善对自媒体平台及其内部从业人员的管理机制
﹙三﹚加大资本运作力度与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制度
结语
(实习编辑:路英豪)
网络空间天生具有赋权与控制的双重功能,以自媒体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以赋予用户以平等和自由,也可以通过设置技术壁垒剥夺其权利的实现,这种基于技术而形成的控制力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的影响力甚至能够比肩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但长久以来,我们对自媒体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制度层面的认识与研究多局限于网络侵权领域,规定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对网络信息内容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减少和解决用户之间的网络侵权纠纷,而对其作为媒介在技术支配与控制方面的独立权力属性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以网络言论自由为主线,探讨这种网络权力的形成、法律影响及规范路径。
自媒体平台;网络权力;网络言论自由;规范路径;网络主权原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