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客体与两种民法结构体系的理论渊源
(二)客体对于民法形式逻辑的基础性作用
(三)客体对民事权利体系形成和发展中的历史价值
二、客体在当代民法理论上所面临的困境
(一)客体的不确定性
(二)客体的不周延性
(三)客体的功能缺乏性
三、民事客体理论困境原因的法律解释
(一)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思维惯性始终内在制约着权利客体理论
(二)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决定了客体的形式必要性
(三)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混用使客体的作用片面化
四、客体的理论定位及我国客体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当代民法上客体的理论定位
(二)我国民法典编籌中关于客体的立法选择
结语
(实习编辑:路英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