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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

作者:梅夏英 对外经贸大学 

第30961篇 《法学家》 2016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3/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客体

内容摘要

客体的体系价值由民法的体系特征决定,在《德国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中,客体的基本作用是界定权利,其应用由物权扩展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当代民法理论上,客体的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功能缺乏性使其面临被质疑的困境,这种困境来源于哲学上的主客关系思维惯性的潜在影响、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的封闭性以及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片面混用。当代民法上,只有物才能部分符合客体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当放弃规定专门的客体部分。

关键词

客体; 权利;物;体系价值 

结构框架

一、近代民法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
(一)客体与两种民法结构体系的理论渊源
(二)客体对于民法形式逻辑的基础性作用
(三)客体对民事权利体系形成和发展中的历史价值
二、客体在当代民法理论上所面临的困境
(一)客体的不确定性
(二)客体的不周延性
(三)客体的功能缺乏性
三、民事客体理论困境原因的法律解释
(一)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思维惯性始终内在制约着权利客体理论
(二)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决定了客体的形式必要性
(三)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混用使客体的作用片面化
四、客体的理论定位及我国客体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当代民法上客体的理论定位
(二)我国民法典编籌中关于客体的立法选择
结语


(实习编辑:路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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