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对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的其他增减
(一)“虚假表示” 的增设
(二)“第三人欺诈” 的增设
三、 对撤销权相关规则的增减
(一)“变更权” 的否定
(二) 撤销权之除斥期间的增设
(三) 撤销权放弃规则的增设
四、 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狭义违法性判断”之立法确定
(二)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剔除
(三) 法律行为无效后果中“财产追缴”的剔除
五、 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在适用对 象 上 的区分
六、 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规则的增设
(实习编辑:阙梓冰)
《民法总则(草案))》纠正了《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定性,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正确地并合,增设了“虚假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行为种类,增设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撤销权放弃规则,正确地否定了当事人对可撤销行为所享有的“变更权”,并在法律行为效力相关问题上对现行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包括增加了有关法律行为无效之无对抗力的规定等,从整体上推进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科学化。但草案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相对人而分别规定不同的解释原则,在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设计上存在重大失误,应直接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予以替换。
民法总则草案;法律行为;民法通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