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中国法上抵押权制度的演变
二、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二)抵押权的排他效力
三、抵押权可及标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本体
(二)抵押物本体以外的物与权利
四、结语
(实习编辑:韩璐)
二、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二)抵押权的排他效力
三、抵押权可及标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本体
(二)抵押物本体以外的物与权利
四、结语
(实习编辑:韩璐)
本文以《 物权法》的解释论为视角,先将中国大陆民法中抵押权制度的演变加以简要梳理,再重点介绍抵押权效力与可及标的的范围,期待能对将来东亚国家模范担保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物权法;抵押权;优先效力;排他效力;抵押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