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遗嘱信托的要式性问题
三、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人制度
四、遗嘱信托和特留份制度
五、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和受托人的确定
六、遗嘱代用生前信托
七、余论
(实习编辑:郭丽娜)
我国关于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本文通过比较附义务的遗嘱(遗赠)和遗嘱信托的关系、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关系,论证遗嘱信托制度独特的制度功能;通过探讨遗嘱信托的形式、成立要件和生效的时间、特留份制度对遗嘱信托的限制、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确定、遗嘱代用生前信托之特点等核心问题,梳理完善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关键点和理论构成。
遗嘱信托;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赠;遗嘱执行人;特留份;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