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容忍义务的民法哲学基础: 友善和睦价值观的民法体现
三、应当将容忍义务上升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四、容忍义务对人格权益的必要限制
五、结语
(实习编辑:路英豪)
容忍义务作为对民事权利的特别限制,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这一立法保留的范畴,是对权利人权利保护和他人行为自由权衡过程中的重要立法价值判断问题,是友善价值观在民法具体规则上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宽容价值和调整方法对民事关系的介入,应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民法典对容忍义务应该在总则中做一般性规定、在分则中做具体展开,即采取总分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作为容忍义务核心的忍受限度之判断标准,是司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应结合指导性案例总结揭示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平衡过程中反映出的不同类型利益动态衡量因素,作为裁判者处理其他同类案件时的参考。
容忍义务;友善和睦; 民法典;利益动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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