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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析解

作者:冷传莉 贵州大学 

第31088篇 《暨南学报》 2016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7/3/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内容摘要

实体裁判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相关规则的欠缺导致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要合理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充分认识环境侵权具有损害对象多元且损害后果复杂等特征,在借鉴相关国家与地区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实体裁判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实体裁判规范的完善应明确并拓展环境侵权损害额酌定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并严格限定环境侵权损害额酌定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额法官酌定的评估标准或参考因素。诉讼程序规范的完善应明确原告方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义务、赋予被告方当事人基本的程序保障、强化法官心证公开以及改革损害额认定制度适用的配套程序。

关键词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实体规范;程序保障;

结构框架

一、问题缘起: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实践困境
二、原因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规范缺失
三、他山之石:有关国家和地区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制度与理论
(一)损害额认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二)关于损害额认定制度的理论争鸣
四、制度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酌定机制的实体规范与程序保障
(一)确立环境侵权损害额酌定制度的实体规范
(二)完善环境侵权损害额酌定制度适用的程序保障
五、结语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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