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法人的财产独立与有限责任
三、法人的组织机构
四、类型法定视角下的法人制度
五、法人的虚与实
(责任编辑:刘清越)
法人制度的原型是自然人制度。法律对法人做出规定,目的是希望借用有关自然人的法律规则,使法人像自然人一样参与生产和交易。但究竟何为法人,如何用法律搭建“法人”这一虚构事物的架构,须仔细思考和斟酌。的确如基尔克所言,作为“社会化”“团体化”的生活方式的体现,团体是不可回避的真实的社会存在。在法律上对此加以承认,也恰恰反映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积极互动。但是,需要认识到的是,即便各类团体都是社会生活中人(此处为自然人)所创造的实在事物,本不是拟制的产物,但这些存在本身并不是将它们承认为法人的必然要求。换言之,从团体到法人,其拟制的本质是无法回避的。
法人;法人人格;财产独立;有限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