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理论阐释: 社会团体法人行为司法审查困境的同情式理解
(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僵硬理解
(二)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的误读
(三)对社会团体法人意思自治的片面认识
三、 政策建议: 构建致力于纠纷解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实习编辑:阙梓冰)
通过司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社会团体法人与其内部成员或利用人之间的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发现法院对此类诉讼采取了极度审慎、克制的态度,僵化地秉持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平等主体关系说”等判断标准,混同了社会团体法人“公”与“私”两个面向,将大量纠纷排除在了司法审查之外,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利)行使已然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法外之地”。法院应厘清社会团体法人在不同场合的角色定位,运用体系化的制度资源,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社会团体法人与其成员或利用人之间纠纷的司法审查问题。
社会团体法人;实证研究;平等主体关系;自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