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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类型的思考

作者: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 

第31114篇 《法律适用》 2015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3/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肖建国;刘东
我国现行法未限制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导致司法实践中大公司和企业俨然成为利用该程序的主力军,使得小额诉讼程序有沦为大公司收债工具的风险。而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困境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机关对其功能定位的不科学。因此,应当将小额诉讼的功能作单一化设定,并对同一公司或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起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作出必要的限制。

结构框架

一、我国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类型的现状
(一)小额诉讼程序过短的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不利于对案情复杂之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过高的缺席判决率,不能为双方提供平等对抗的机会,会造成权利义务分配的失衡。 
二、小额诉讼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案件类型之间的冲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或目标,应仅限于方便民 众接近司法, 而不能作多元化设计。 
(二)缓解“案多人少”以分流司法压力之制度目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承受之重。 
三、对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当作必要限制
四、结语


(责任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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