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我国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类型的现状
(一)小额诉讼程序过短的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不利于对案情复杂之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过高的缺席判决率,不能为双方提供平等对抗的机会,会造成权利义务分配的失衡。
二、小额诉讼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案件类型之间的冲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或目标,应仅限于方便民 众接近司法, 而不能作多元化设计。
(二)缓解“案多人少”以分流司法压力之制度目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承受之重。
三、对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当作必要限制
四、结语
(责任编辑:朴程健)
(一)小额诉讼程序过短的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不利于对案情复杂之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过高的缺席判决率,不能为双方提供平等对抗的机会,会造成权利义务分配的失衡。
二、小额诉讼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案件类型之间的冲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或目标,应仅限于方便民 众接近司法, 而不能作多元化设计。
(二)缓解“案多人少”以分流司法压力之制度目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承受之重。
三、对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当作必要限制
四、结语
(责任编辑:朴程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