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电子股东论坛的界定
(二)电子股东论坛的实践形式
二、电子股东论坛的作用
(一)电子股东论坛对公司的作用
(二)电子股东论坛对股东的作用
三、电子股东论坛法律实践的比较考察
(一)美国立法对股东交流的态度:从抑制到鼓励
(二)德国《股东论坛规则》对电子股东论坛的规制
四、我国电子股东论坛制度建立的构建
(一)建立电子股东论坛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的框架
五、结语
(责任编辑:朴程健)
电子股东论坛并无统一的定义和形式。公司受益于电子股东论坛也面临一些风险。电子股东论坛便于股东交流和促进其行使权利,便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水准的提升。美国和德国出台电子股东论坛规则是对电子股东论坛积极作用的肯定。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的技术条件,我国相应制度的构建宜借鉴德国经验,予以全面规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