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虚拟股东会议的正反之辩
(一)虚拟股东会议的优势
(二)虚拟股东会议的不足
三、虚拟股东会议的实践
四、我国虚拟股东会议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已具备召开虚拟股东会议的条件
(二)我国虚拟股东会议运行程序规则的设计
(三)参会主体瑕疵及责任认定问题
(四)股东中途退出对计算法定数的影响
(五)技术瑕疵法律责任认定
(责任编辑:朴程健)
本文作者:赵金龙;楼晓
互联网技术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虚拟股东会议的出现。
目前,虚拟股东会议已经在美国、丹麦、加拿大等多个国家付诸实践,但对我国而言还比较陌生,技术尚存不足,立法尚有空白。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公司法》应当构建相应制度,对虚拟股东会议制度程序规则、参会主体瑕疵及责任认定、股东中途退会的影响以及技术瑕疵法律责任认定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虚拟股东会议;网络技术;网络视频会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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