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构建法人制度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1146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2/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人  #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内容摘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的法人制度之基础,但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上极为罕见。而且这种分类与传统民法典上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比较,后者能够更好地体现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更适合构建法人的基本规则(提取法人之公因式),更能够体现法人“组织体”的基本特征,能够更好地与民法的“意思自治”与“过错归责”原则相契合。因此,我国民法典应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作为构建法人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

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民法典法人制度构建中的应然分类
三、结论


(实习编辑:阙梓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