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法典法人制度构建中的应然分类
三、结论
(实习编辑:阙梓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的法人制度之基础,但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上极为罕见。而且这种分类与传统民法典上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比较,后者能够更好地体现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更适合构建法人的基本规则(提取法人之公因式),更能够体现法人“组织体”的基本特征,能够更好地与民法的“意思自治”与“过错归责”原则相契合。因此,我国民法典应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作为构建法人制度的基础。
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