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理解:基于身份推定标准的文义解释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用途推定标准、日常家事代理与合意推定标准
(一)用途推定标准
(二)日常家事代理
(三)合意推定标准
四、非举债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
五、对虚构夫妻婚内共同债务行为的处理
六、结语
(实习编辑:路英豪)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动》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基础事实;举证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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