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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兼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作者: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 

第31169篇 《政治与法律》 2014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7/3/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赔偿损失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内容摘要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立法层级不能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行政法规层面,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将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界定为行政责任、进行国家赔偿对权利人的保护并无不利,关键是要设计出此类案件的民行合并审理诉讼程序。不动产登记的按件收费标准使登记机构难以承担登记错误的巨额赔偿责任,建议在法律上增设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最高赔偿限额,同时权利人仍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分散登记错误的风险。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赔偿限额;风险分散;

结构框架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立法层级应为法律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之实益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类型及其程序创制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限额与风险分散


(责任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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