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商事规则缺失
(二)商事空间过狭
(三)民事立法对商事特殊性照顾不周
二、商事通则的困境
(一)商法本身难以抽象出共同规则
(二)过于抽象的商事规则又与民法规则相同
三、编纂民法典应当吸收《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的内容
(一)商行为债权人法定利息的请求权
(二)流质流抵制度的合法化
(三)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承认
四、结论
(责任编辑:韩璐)
随着再度重现的民法典立法热潮,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也再度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商事规则缺失、商事空间过狭,民事立法对商事特殊性照顾不周,形成我国商事立法严重滞后于商事实践需求的现实,这也是商事通则的缘起。然而商事通则面临着两大困境:商法本身难以抽象出共同规则,过于抽象的商事规则又与民法规则相同。编纂民法典应当吸收商事通则建议稿中对民法立法形成重大突破的内容。经由编纂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为商事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完善相应的商事规则,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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