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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劳动仲裁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研究

作者:李文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31194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6/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时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仲裁

内容摘要

时效制度的核心在于对信赖利益的维护和现存社会秩序的尊重,但诉讼时效完成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诉讼时效完成抗辩的援引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依据时效的基本原理,基于劳动者权益之特别保护,在劳动者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完成时,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规则完全可以适用,即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裁决,至于是否援引仲裁时效完成抗辩则取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主张时效完成抗辩而向劳动者履行义务的,该履行合法有效。 

关键词

时效; 劳动仲裁; 抗辩; 法律效力

结构框架

一、超过仲裁时效处理问题的提出
二、时效的法律效力
三、劳动时效的特殊效力
(一)劳动仲裁时效鱼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
(二)劳动仲裁时效与诚实信用
(三)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约定缩短
四、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五、劳动仲裁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六、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实习编辑:张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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