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何为全总终极所有权?
三、全总终极所有权正当性基础的法律依据
四、全总终极所有权正当性基础之阐释
(一)社团自治的选择
(二)全国工会组织建构和资产管理的需要
(三)所有权的社会化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适用
(四)工会资产所有权特定目的的体现
(五)全国工会资产集约化经营的需要
(实习编辑:张康妮)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地方各级工会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基础。该正当性基础源于工会社团的自治、工会组织的建构及其目的实现之必须,源于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及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原理,并给予工会资产的集约化经营之需要。当前,我国地方各级工会资产流失严重的现实问题也为终极所有权的确立和适用提出了强烈呼吁。全总终极所有权并不改变物权的归属,而仅仅是对各级工会资产的监管、约束、保护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工会资产,助力其保值增值,确立各级工会独立之法律地位并实现其职能与目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 各级工会资产; 终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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