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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劳动者代理人恶意不作为的滥用代理权行为分析——以多重法律关系竞合为视角

作者:李文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31196篇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4年第18期

发布日期:2017/4/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代理权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民事诉讼证明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能同时是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可能同时还是用人单位的董事高管,甚至还可能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这形成多重法律关系的竞合。如果该劳动者代理人利用该特殊地位,滥用代理权,恶意从事利己的不作为行为,则其应当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不能从该违法行为中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视角,该代理权滥用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关键词

劳动者;代理人;法律关系竞合;恶意不作为;

结构框架

一、代理人与劳动者竞合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二)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
(三)作为用人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管
(四)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代理人恶意不作为的消极滥用代理权行为分析
(一)滥用代理权行为分析
(二)消极滥用代理权行为
三、劳动者代理人恶意不作为的消极滥用代理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多重法律部门的观察
(二)多种法律规则适用的方法尝试
(三)法理层面的阐释
四、举证责任承担
五、恶意不作为对劳动关系的挑战与应对
六、劳动裁判方法论:劳动关系中多重法律关系的竞合


(责任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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