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欺诈和错误理论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研究——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为例

作者:李文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31198篇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第23期

发布日期:2017/4/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错误  #欺诈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内容摘要

判断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展开层层推进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分析。女职工一般没有主动告知怀孕事实的义务,其消极隐瞒怀孕事实的沉默,不构成欺诈。怀孕一般不属于女职工的重要性质,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要的性质错误。女职工对怀孕事实的虚假陈述一般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欺诈。欺诈和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针对其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尤其如此。民法理论只有结合具体的部门法、结合案件的特殊事实,才能获得回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生命力和想象力。与此同时,劳动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为民法理论变革与演进提供了鲜活的社会素材和动力。 

关键词

欺诈;错误;劳动合同;怀孕事实的隐瞒;

结构框架

一、导言:寻求逻辑推演式的法律论证思路
二、欺诈行为的判断
(一)积极欺诈行为——虚假陈述
(二)消极欺诈行为——沉默
(三)不同的判例和观点
三、用人单位是否产生错误的分析
(一)错误理论
(二)性质错误
(三)用人单位是否产生性质错误(当事人资格错误)
(四)例外的情形
四、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论述
(一)欺诈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才构成欺诈
(二)针对受孕女职工的性别歧视,一般是违法的
(三)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的行为,一般不具有违法性
(四)不同的判例和观点
(五)不同的规则——性别歧视的容忍:比例原则在歧视中的适用
五、女职工主观故意方面的考量
(一)欺诈故意的构成要件
(二)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没有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欺诈
六、结语


(责任编辑:韩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