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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从《民法总则(草案)》看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部分基于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编纂建议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第31210篇 《法学论坛》 2017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7/3/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内容摘要

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体系分为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和宏观体系编纂技术,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应该区分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和条文实质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主要包括直接汇编和形式意义修改两类。以民事法律为主要形式编纂对象,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形式编纂对象,二者适用不同的具体编纂技术。利用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可以“举一反三”地统一对结构类似的条文适用相同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具有限制性适用要求,同时应该借助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避免形式性遗漏。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的体系定位
(一)微观条文编纂技术与宏观体系编纂技术的区分
(二)微观条文编纂技术的两种类型
(三)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的适用规则
(四)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的适用对象
(五)条文形式性编纂中使用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可能性
二、以法律为编纂对象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
(一)条文表达完全不变的编纂技术
(二)条文表达略作形式调整的编纂技术
(三)改变标点符号的编纂技术———以分号的使用为例
(四)调整条款组合方式的编纂技术
(五)合理拆分条文的编纂技术
(六)合理合并条文的编纂技术
以司法解释为编纂对象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
(一)法律吸收对应司法解释的条文编纂技术
(二)“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条文编纂技术
四、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适用要求



(责任编辑:阙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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