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微观条文编纂技术与宏观体系编纂技术的区分
(二)微观条文编纂技术的两种类型
(三)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的适用规则
(四)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的适用对象
(五)条文形式性编纂中使用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可能性
二、以法律为编纂对象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
(一)条文表达完全不变的编纂技术
(二)条文表达略作形式调整的编纂技术
(三)改变标点符号的编纂技术———以分号的使用为例
(四)调整条款组合方式的编纂技术
(五)合理拆分条文的编纂技术
(六)合理合并条文的编纂技术
以司法解释为编纂对象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
(一)法律吸收对应司法解释的条文编纂技术
(二)“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条文编纂技术
四、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适用要求
(责任编辑:阙梓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