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拓展破产重整案件启动的空间
三、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程序制度的落实
(一)管理人行为的引导和规制问题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问题
(三)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问题
(四)破产重整的债转股问题
(五)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问题
(实习编辑:路英豪)
正当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推进我国“去产能、调结构”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具有市场化的引领作用,更是一种法治文明的彰显。在观念上,不能夸大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效用,面对产能过剩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难题,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与有效,适用破产重整制度应当审慎。在实务上,如何选择并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以使其充分发挥推动资源配置的功能,我国法院在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的制度结构方面仍有进一步挖掘的广阔空间。
产能过剩;资源配置;破产程序;破产重整;法律适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