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网络虚拟性导致网络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局限性
二、关于网络账号行为的推定规则
(一)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即行为人的身份信息
(二)向法院提供的账号实名制信息错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阙梓冰)
(三)网络多重身份的映射关系
三、有关账号行为的具体规则设计
网络诉讼中,因网络的虚拟性常出现网络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成为困扰网络司法实践的重要症结。实践中,网络账号行为一般有三种推定规则,即侵权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就是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信息,账号行为可以通过实名制注册信息归责到具体的行为人;向法院提供的账号实名制信息错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责任;网络注册信息与实名身份信息不符的,应当以身份信息为准。
网络;诉讼;责任;推定;实名制;连带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