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民法构造及其体系中的民事权利
(二)民法总则如何表达民事权利
二、权利的类型化及其难题
(一)权利类型化的必要
(二)权利之外的法益
(三)债权以及债法总则的去向
三、认真对待权利客体
四、权利的救济
(责任编辑:阙梓冰)
民事权利的准确定位和合理排布,是制定民法总则乃至编纂民法典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重视民事权利的建构性和体系性意义,在民法总则中集中规定不同类型权利的统一适用规则。在承认非权利的利益保护的前提下,探索利益保护的特殊方法和途径,也为利益的权利化做好准备。民法总则中可以从民事权利客体的角度反射性地对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同时设立专章规定“权利的救济”。
民法典;民事权利;权利客体;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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