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无效的真实内涵究竟是什么
三、如何识别强制性规范
四、对合同无效类型的几个追问
五、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上还有何问题
(责任编辑:刘清越)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制度采取列举性规定,相比《民法通则》罗列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而言,具有重大发展与突破。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模糊和不明,导致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过于宽泛,有损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合同无效的概念进行追问以阐明合同无效的真实内涵,即法院不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给予强制保护,而并非是为了达到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效果;对“应当”、“必须”、“不得”等虚词的探讨,表明无效的认定不能简单的通过法规范的语义表达来做出,应当结合法律规范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同时,本文也对合同无效类型化区分做出进一步追问,意在说明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联系个案进行实际分析,而不应简单的进行概括性处理。此外,对无效的具体适用的讨论,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现行法律及履行不能是合同效力的重要限制性因素,并进一步认为无效判定的实质终究还是要回到对“阻却事由”的认定上。国家对合同是否给予强制执行力,取决于该“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或已消除。
合同无效;阻却事由;强制性规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