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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思考

作者:渠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1519篇 《法学家》 2017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7/6/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内容摘要

《物权法》作为私法,不宜规定本属行政法调整内容的税费问题。“重新申请”及“续费”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具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从对现行法的解释来看,国务院有权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费的标准及办法作出规定。由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税收所构成的所谓“土地财政”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事实。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当对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进行统一征税,但对于房屋所有人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征税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同时,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不动产相关税费的征收应引进累进税制。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土地财政;税费;

结构框架

―、如何解读《物权法》第149条
(一)立法:为什么《物权法》第149条未规定续期的税费问题
(二)适用:当前的问题与《物权法》第149条及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物权法》第149条的具体解释问题
(四)小结
二、土地财政—比较法的视角
(一)横向比较
(二)纵向比较
(三)小结
三、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整体构建的思考
(一)费与税——名为“费”实为“税”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利用
(三)税制的公平设置
(四)如何征收土地及房产税
(五)不动产相关税费的计算基础——累进税制的导入
(六)公民纳税意识与税收用途的透明性
四、结语:民法的扩张与限缩


(责任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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