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体系基础
三、《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范渊源
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实务渊源
五、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理论再分析
(一)有关学理见解及其分歧
(二)上述观点的理论缺陷分析
(三)我妻荣教授关于不动产登记区分的精彩阐述及其启示
(责任编辑:路英豪)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将不动产登记,尤其是《物权法》着重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活动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隐含地不加区别归入行政行为并且纳入行政诉讼机制处理,该种解决方案值得商榷。第1条将不动产登记纳入行政诉讼的立场并非当然合理,如果按照权利登记纠纷应区别于作为行政行为的管理登记(初始登记、标示登记)来对待,发生纠纷时似宜纳入民事诉讼机制更为妥当。
不动产;登记;物权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