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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1532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7/5/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

内容摘要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将不动产登记,尤其是《物权法》着重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活动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隐含地不加区别归入行政行为并且纳入行政诉讼机制处理,该种解决方案值得商榷。第1条将不动产登记纳入行政诉讼的立场并非当然合理,如果按照权利登记纠纷应区别于作为行政行为的管理登记(初始登记、标示登记)来对待,发生纠纷时似宜纳入民事诉讼机制更为妥当。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物权法;

结构框架

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要点解读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体系基础
三、《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范渊源
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实务渊源
五、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理论再分析
(一)有关学理见解及其分歧
(二)上述观点的理论缺陷分析
(三)我妻荣教授关于不动产登记区分的精彩阐述及其启示


(责任编辑:路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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