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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实体)物或权(定分)

作者:简资修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 

第31639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6/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私法自治原则  #民事责任  #物权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

实体物之物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物之物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物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关键词

物权观;私法自治;物权法定;过失责任;财产利益;概念经济性;

结构框架

一、前言
二、科斯电波
三、相邻关系
四、物权法定
五、占有物化
六、侵权责任
七、财产利益
八、概念经济
九、结语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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