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审判
三、评析
(一)分居协议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二)登记在夫妻间不动产无权变动中的作用应适度弱化
(三)物权法在调整涉婚财产关系时宜保持谦抑性
(四)夫妻间的不动产无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
(五)司法实践应对婚姻中的意思自治给予充分尊重
(实习编辑:张康妮)
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对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条款,即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权属,不宜以登记作为认定物权归属绝对的依据。审理中,应考虑此类案件所涉部门法的特殊制度,例如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时,则可据此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无权;物权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