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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作者:王忠 最高人民法院 

第31653篇 《人民司法》 201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7/7/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不动产物权变动  #所有权  #夫妻的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

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对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条款,即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权属,不宜以登记作为认定物权归属绝对的依据。审理中,应考虑此类案件所涉部门法的特殊制度,例如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时,则可据此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 

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无权;物权法

结构框架

一、案情
二、审判
三、评析
(一)分居协议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二)登记在夫妻间不动产无权变动中的作用应适度弱化
(三)物权法在调整涉婚财产关系时宜保持谦抑性
(四)夫妻间的不动产无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
(五)司法实践应对婚姻中的意思自治给予充分尊重    


(实习编辑:张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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