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比较法的素描
二、自主撤销与诉讼撤销之考辩
三、中国法上的制度建构:历史与实证的分析
四、私人自治与诉讼控制的划界:诉讼形成权适用范围之检讨
结论
(实习编辑:李怡雯)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方法上存在诉讼撤销与自主撤销两种制度模式。诉讼撤销模式与罗马法上借助于程序手段来塑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这一传统有关。自主撤销更多地尊重私人自治,便于当事人自主安排其法律事务,而诉讼撤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控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该抛弃传统的带有普遍性的诉讼撤销模式,将自主撤销确定为原则,只有在有特别的利益需要强化国家的保护和干预的时候,才设立诉讼撤销模式。
形成权;诉讼形成权;可撤销法律行为;自主撤销;诉讼撤销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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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