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基本原则的列举和内在体系的外显
(一)概念法学的兴起和内在体系的被遮蔽
(二)利益法学的兴起和内在体系的外显
(三)内在体系外显在大陆法系立法中的体现
三、内在体系的外显和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要求
(一)融贯理论的缘起
(二)融贯理论和内在体系理论之间的暗合
四、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实现方法
(一)原则的列举
(二)原则的价值排序
(三)原则的具体化
(四)原则的动态体系化
(五)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
(实习编辑:郭咪萍)
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基本原则;内在体系;外在体系;融贯性;规范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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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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