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管理办法》让众筹平台承担的合法性审查义务的标准模糊且过于严苛
(二)《管理办法》未明确禁止众筹平台自建资金池
(三)《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未能与《公司法》、《证券法》衔接
(四)《管理办法》的众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二、股权众筹融资的规制逻辑
(一)规制投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
(二)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
(三)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规制重点
(一)构建小额众筹发行豁免制度
(二)强化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规制
(三)强化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防范
(实习编辑:曲晓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