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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1694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7/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隐私权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独立规范的作用,因为这三条规定中,没有任何保护的措施——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侵犯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关键词

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民事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隐私权与信息权的概念及立法模式
(一)概述
(二)隐私权与信息权的概念与立法模式
三、我国隐私权与信息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一)侵犯隐私及隐私性信息的样态和请求权基础
(二)侵犯信息权的样态和请求权基础
四、结论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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