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比喻为人”的法人观念: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阻却与认可
三、“拟制为人”: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构与颠覆
四、结语
(实习编辑:李怡雯)
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其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团体;法人;事实;规范;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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