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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作者:申卫星 清华大学 

第31726篇 《法学家》 2016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8/4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自然人  #所有权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内容摘要

 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并未形成一致见解。在法教义学体系中,遗体应当被评价为民法中的“物”。民法总则应在立法上对此予以明确,但不宜采用法律拟制的技术,否则不仅相关条文之间存在矛盾,民法中“物”的概念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开放性。民法总则中应规定,“遗体亦为物”。进而,作为民法中的“物”,遗体应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遗体所蕴含的伦理道德等因素使遗体之上的权益呈现出所有权与人格利益的双重构造,遗体所有权在内容上应受很大限制。民法总则应在反面通过“死者生前意愿”和“公序良俗”对遗体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从正面对遗体所有权的管理、祭祀、埋葬和捐献等权能予以明确列举。

关键词

遗体;民法概念体系;遗体亦为物;遗体所有权;民法教义学

结构框架

引言
一、命题初探:问题、争议与方法
二、命题的证成:“遗体亦为物”
(一)命题的初步证成:“遗体是物”
(二)命题的实证化:“遗体亦为物”
三、命题的展开:以"遗体所有权”为中心
(一)规范逻辑的厘清:遗体所有权证成
(二)法律漏洞的填补:遗体所有权的归属依据
(三)立法建议:遗体所有权的限制与内容
(四)小结:遗体上的权益群
四、结论与启示


(实习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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