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传统法律架构调整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基本思路
(一)美国模式:变通隐私权保护的宽松模式
(二)欧盟国家模式:专门确立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的严格模式
三、传统法律体制的弊端和数据财产化的理论确立
(一)传统法律体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弊端
(二)莱斯格(Lessig)教授的数据财产化理论的提出
(三)莱斯格数据财产化理论的完善及其方向
四、当前数据新型财产权的合理化构建及其体系展开
(一)数据新型财产权的构造基础
(二)数据新型财产权的阶段和类型
(三)数据新型财产权的体系动态关系
五、结论: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正逢其时
(责任编辑:刘清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