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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数据新型财产权的建构及其体系研究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1743篇 《政法论坛》 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7/9/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隐私权  #网络安全  #互联网法律服务

内容摘要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传统法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在当前数据经济的环境下,面向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关键词

数据经济和资产化;数据新型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经营权;数据资产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化背景下的法律变革问题
二、传统法律架构调整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基本思路
(一)美国模式:变通隐私权保护的宽松模式
(二)欧盟国家模式:专门确立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的严格模式
三、传统法律体制的弊端和数据财产化的理论确立
(一)传统法律体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弊端
(二)莱斯格(Lessig)教授的数据财产化理论的提出
(三)莱斯格数据财产化理论的完善及其方向
四、当前数据新型财产权的合理化构建及其体系展开
(一)数据新型财产权的构造基础
(二)数据新型财产权的阶段和类型
(三)数据新型财产权的体系动态关系
五、结论: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正逢其时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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