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传统法律架构调整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基本思路
(一) 美国模式: 变通隐私权保护的宽松模式
(二) 欧盟国家模式: 专门确立个人信息人格权的严格保护模式
三、 传统法律体制的弊端和数据财产化的理论确立
(一) 传统法律体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弊端
(二) 莱斯格( Lessig) 教授的数据财产化理论的提出
(三) 莱斯格数据财产化理论的完善及其方向
四、 当前数据新型财产权的合理化构建及其体系展开
(一) 数据新型财产权的构造基础
(二) 数据新型财产权的阶段和类型
(三) 数据新型财产权的体系动态关系
五、 结论: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正逢其时
(实习编辑:任九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