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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及其历史演变——从起源到17世纪

作者:李飞 华侨大学 

第31760篇 《北方法学》 2017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7/8/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物权  #物权的分类

内容摘要

作为现代民法(典)体系构造两种基本模式之一的《法学阶梯》体系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开创的。就实体法部分而言,这种体系表面上体现为以无体物为支撑的“人—物”式结构,实质上其核心为“取得方式”。“人—物—物的取得方式”才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阶梯》体系为16世纪少数人文主义法学家所发现,“取得方式”成为他们对市民法进行体系化重构的工具。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的取得方式为纲的现代《法学阶梯》体系可以作为建构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选择。

关键词

《法学阶梯》体系;无体物;潘德克吞体系;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盖尤斯《法学阶梯》与“取得方式”的体系意义
(一)人法的体系结构
(二)有体物法和继承法的体系属性
(三)债法的体系结构和属性
(四)盖尤斯《法学阶梯》体系的研究小结
三、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法学阶梯》体系的多重解读
(一)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与对“人—物—(讼)”体系的恪守
(二)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与对“取得方式”式物法体系的建构
(三)市民法的体系化重构与对“取得方式”式私法体系的建构
四、结语


(助理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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