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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之新检视

作者:李飞 华侨大学 

第31764篇 《法学研究》 2017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7/8/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维护交易安全  #商业保险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内容摘要

从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来检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上,应以文字询问取代书面询问。在告知义务的范围方面,现行法采取了有限告知主义;判断是否为重要事项应采取依保险人各自的风险评估机制决定的主观标准兼由市场上保险人群体的一般形象决定的客观标准;投保人的告知内容限于其已知事项。就告知时期而言,应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间限定在投保人为缔约的意思表示时。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应依其主观过错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投保人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在不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下,选择变更保险合同,却不能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虽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应受到单方变更权的限制,同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以“比例原则”替代“全有或全无原则”;投保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单方变更权也有适用余地。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价平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

结构框架

一、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一)书面形式抑或文字形式
(二)肯定抑或否定附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
(一)有限告知抑或无限告知
(二)主观标准说抑或客观标准说
(三)已知抑或应知
三、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
(一)告知时期: 订约时抑或为缔约的意思表示时
(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 如实告知义务抑或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四、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一)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三)投保人因轻过失、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助理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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