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
(一)先行主义论
(二)选择主义论
(三)两种理论之评析
二、我国的既有规定与司法实践考察
(一)既有规定的理解
(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三、选择主义的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一)限制型选择主义主张的提出
(二)选择主义的适用前提或条件
(三)债权人的选择权能否及于物上保证人的非担保财产
(四)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情况下有无选择权的行使问题
(五)选择主义适用的约定限制
(六)选择主义适用的法定限制
四、附物权担保债权人选择权的具体适用
(一)债务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
(二)债务人的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仅有受限的选择权
(三)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执行后其担保物权的处理问题
(实习编辑:杨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