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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1894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10/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

关键词

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务人一定程度上免责的必要性
(一)基于比较法的考察
(二)基于我国现实的需要
(三)基于理性的选择
三、债务人一定程度上免责的前提条件
(一)第三人原因对债务人违约的重大性与直接性
(二)债务人对违约发生无过错
四、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债务人免责之具体规则
(一)第三人原因与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原因与情势变更
(三)第三人原因与风险负担
(四)第三人原因与合同解除
五、结论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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