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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1895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7/10/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行为  #虚伪表示  #代理

内容摘要

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词

虚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信托;间接代理;民间借贷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虚假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虚假法律行为与其他意思表示具有瑕疵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三、虚假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及具体效力
(一)虚假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二)具体效力
四、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一)授权情形
(二)债权让与
(三)物权让与
五、结论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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