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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华文的法律经济学道路

作者:简资修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 

第31907篇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10/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热点  #法与经济  #经济热点

内容摘要

如今的法律经济分析是新庇古式或波斯纳式,其将法律作为诱因工具,使法律失去其作为人间自发的规范本质。华文世界的现代法律,相对于西方世界是后发的,法律继受因此难免;但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法律作为诱因工具之概念完全引进,无疑是灾难。本文首先指出,科斯定理、汉德公式、公地悲剧、补偿规则与外部性理论等法律经济分析核心概念是如何被滥用了;接着指出,这些概念被滥用,是来自经济分析的科学性宣称,但数理模型与统计分析不是科学之必然,其是法律经济分析的“国王新衣”;最后,法律经济分析作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对象是作为规范之法律,而“无法律,不教义”,因此法律体系或法治,约束了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与方法。

关键词

科斯定理;汉德公式;公地悲剧;外部性;市场失灵;补偿规则;

结构框架

一、前言
二、几个核心概念之厘清
(一)科斯定理
(二)汉德公式
(三)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
(四)财产规则/补偿规则/禁易规则
(五)外部性/市场失灵
三、法律经济分析之科学性
四、法律经济分析之教义性
(一)几个概念之再析
(二)大陆法/普通法
(三)私法自治
(四)法律作为合约安排
五、结论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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