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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权利客体的概念构造与理论统一

作者:曹相见 吉林大学 

第31912篇 《法学论坛》 2017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10/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权利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内容摘要

民法上的客体有法律关系和权利两个语境,存在颠倒概念种属等逻辑矛盾。民法上的客体语境应限于权利,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受前苏联的不当影响。客体概念源自哲学,强调主体的支配作用,客体理论由此烙上哲学印痕。客体概念应回归法学,为权利的形成机制。权利具有规范和事实的二元属性,应区分其客体与对象,使前者表征权利的规范性;后者表征权利的事实性。客体多元论导致了权利二象性的错位,权利客体应向一元论回归,统一为义务人的行为。《民法总则》不规定权利客体为其解释及理论发展留下了空间。

关键词

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客体;权利对象;义务人行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法律关系到权利:客体的语境转换
(一)客体语境存在逻辑矛盾
(二)客体语境应以权利为限
(三)法律关系主客体说源流考
三、从哲学到法学:客体的概念回归
(一)权利客体概念源自哲学
(二)客体理论中的哲学思维
(三)权利客体应向法学回归
四、从多元到统一:客体的理论更新
(一)权利二象性:客体与对象的区分
(二)二象性的错位:客体多元说的破产
(三)二象性的归位:客体行为论的回归
五:结论暨解释论表达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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