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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转租——以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为中心

作者:陈传法 北京化工大学 

第31932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11/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合同法  #租赁合同

内容摘要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赋予了租赁权人法律地位的稳定化,但仅凭法律条文规定并不能明确其是否可适用于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可以区分,所以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既不受出租人同意权的影响,也不受合同履行行为的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也不能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转租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独立性为其物权化提供了基础。但在确定次承租人法律地位物权化的效力时,其相关内容又要受出租人同意权和原租赁合同的影响。

关键词

次承租人;租赁权;物权化;转租租赁合同;同意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由来
二、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区别论
三、出租人的同意权不必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原租赁合同不必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
五、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转租租赁合同的对外效力
六、结语


(实习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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