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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1939篇 《广东社会科学》 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11/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法  #身份权  #婚姻

内容摘要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关键词

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法;合同法;财产权益;目的解释方法;

结构框架

一、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理论与实务现状
二、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辨析
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民法哲学基础:家庭作为自然结合体的团体法地位
四、包含财产权益内容的身份关系协议
(一)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制协议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适用
五、收养、监护、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研究
六、总结


(助理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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