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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关于“乔丹”再审案的评析

作者:刘凯湘 北京大学 

第31956篇 《中华商标》 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7/1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格权  #人格尊严  #姓名权和名称权  #行政诉讼法

内容摘要

备受关注的“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简称“乔丹”再审案)虽然已经有了最终的结局,但是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却远远没有停止。再审申请人是否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权,是庭审和判决中探讨的关键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关键词

商标法;行政诉讼;姓名权;在先权利;

结构框架

一、决定自己的姓名是享有姓名权的前提
二、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一)“姓”与“名”的结合才可能构成侵害姓名权
(二)侵害标识性利益与侵害姓名权的考量因素不同
三、对外国自然人姓名权保护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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