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会计税务上的分析——债权性投资
(二)法律上的认定——股权投资的外表下追求固定收益
二、名股实债的认定
(一)来自一则司法判例的启示
(二)认定“名股实债”性质的核心是区分固定收益的来源
(三)“名股实债”的法律效力
三、“名股实债”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人股东身份确认及登记纠纷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纠纷
(三)股权转让纠纷
四、结语
(责任编辑:刘清越)
在“去杠杆”的背景下讨论“名股实债”具有现实意义,但首先需要认识到“名股实债”的性质如何认定,区分的标准如何把握。从会计税务和法律两个角度分别分析“名股实债”,进而通过一则判例和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分析在何种情况下“名股实债”是股权投资,何种情况下又应该认定为债权投资,然后分析“名股实债”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去杠杆;名股实债;性质;法律风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