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法典化命题下继承法基本原则论争之检视
(一)形式理性之下基本原则应显性化
(二)原则凝练中继承本质需遵循
(三)原则形成中“宪法——民法典——继承编”线性逻辑进路当恪守
三、法典化进程中继承编基本原则体系之建构
(一)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凝练: 从制度功能的“临界点”说起
(二)临界点效应下继承编基本原则的评述与取舍
(三)继承法基本原则的文本表述
四、结语
(实习编辑:郑锡龄)
囿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基本原则表述的文本性缺失,学界对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存在形式、内容取舍与条文表述等产生了巨大争议。在法典化态势下,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事关法典形式理性、继承本体存在之证成与政治国家之预防。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应以继承权本体为实质取舍标准,以“线性”逻辑进路为技术支撑,并辅之以继承法律制度的临界点为制度基准,以此在继承线性法律关系的动态化模型下形成“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和“养老育幼”的二原则体系并贯穿于整个继承法律制度,从而在桥接民法基本原则之时形成私法体系内部的板块区分效应。
民法典编纂;继承法(编)基本原则;“线性”进路;临界点;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