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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项权利如何成为可能?——以隐私权的演进为中心

作者:方新军 苏州大学 

第31981篇 《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11/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合同法  #隐私权

内容摘要

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对权利的类别进行详细的列举和类型划分将会极大地减轻法官的裁判证立负担,但是权利只是法律保护主体利益的工具之一,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有可能运用权利的工具予以保护。同时,没有取得权利名分的利益也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当今社会正处于权利爆炸的时代,面对社会民众五花八门的权利诉求,法官应该运用法学独有的解释论方法进行司法冷处理,不能动辄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新权利类别。惟有如此,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对界分才能够维持,权利概念的核心价值才不至于因为权利的通货膨胀而贬值。

关键词

权利;利益;名分;解释论立法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由来
二、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创设权利的方法
(一)德国间接创设隐私权的方法
(二)美国直接创设隐私权的方法
三、通过类推解决隐私保护的方法
(一)英国保护隐私的方法
(二)中国通过类推保护隐私的方法
四、通过转介条款解决隐私保护的方法
五、结论


(助理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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