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创设权利的方法
(一)德国间接创设隐私权的方法
(二)美国直接创设隐私权的方法
三、通过类推解决隐私保护的方法
(一)英国保护隐私的方法
(二)中国通过类推保护隐私的方法
四、通过转介条款解决隐私保护的方法
五、结论
(助理编辑:程炳坤)
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对权利的类别进行详细的列举和类型划分将会极大地减轻法官的裁判证立负担,但是权利只是法律保护主体利益的工具之一,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有可能运用权利的工具予以保护。同时,没有取得权利名分的利益也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当今社会正处于权利爆炸的时代,面对社会民众五花八门的权利诉求,法官应该运用法学独有的解释论方法进行司法冷处理,不能动辄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新权利类别。惟有如此,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对界分才能够维持,权利概念的核心价值才不至于因为权利的通货膨胀而贬值。
权利;利益;名分;解释论立法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